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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汉林与高奴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汉林,高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3号申请人高汉林,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临县湍水头乡新舍窠村人,农民。被申请人高奴国,男,1959年9月3日生,汉族,临县湍水头乡新舍窠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汉林与高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奴国于2016年1月22日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