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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85号之二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并以本院(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存款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70000元范围内解除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孙村支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