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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5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53号。法定代表人夏海文,行长。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借款40860元及利息,孙某于2016年4月15日前还款3万元;剩余欠款于2016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执行费513元由被执行人孙某负担。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2015)宣县执字505-1号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