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19号原告:陈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戎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雪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