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玉生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生,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88号原告陈玉生,男。委托代理人鲁毅新。委托代理人王晓坤。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凤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生诉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生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陈玉生预交),由原告陈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