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兴与四川鹏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四川鹏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鹏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人代表:何晓虎。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李兴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涪区劳人仲裁(2015)13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鹏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鹏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