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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中奎与郭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奎,郭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奎,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郭志民,男,住古浪县。申请执行人王中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古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中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中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