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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5)127号何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城镇居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为索要债务,指使左权县麻田镇苏公村村民张某、云头底村村民王某甲在麻田镇麻田村上麻田村组三岔路口处将驾驶冀d号黑色丰田皇冠轿车的被害人李某拦下,并且不让其离开。随后,被告人何某赶到,要求被害人李某归还欠款,否则不许离开。期间,李某多次提出要回去筹钱,但均被何某拒绝,并且声称若不把欠款还清决不让其离开,直至次日21时30分左右,李某报警才得以脱身。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甲、张某、冯某、王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何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德华审 判 员  杨彦东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