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益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67号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128号华庭嘉园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5042068-6。法定代表人赵卓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娟,该公司员工。被告于益林,男,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隆信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