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住集贤县福利镇建工路。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18时许,在福利镇福胜路与胜利路路口处,高某某驾驶黑J171**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无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孙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经集贤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9月6日,集贤县公安局交警队接到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队于2015年9月15日在双鸭山市矿务局医院对其讯问,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孙某某于2015年9月6日20时30分被送到双鸭山煤炭总医院,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左小腿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面部挫裂伤,行左侧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切开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接骨巩固治疗,术后每月复查决定下一步医疗处置。2016年1月11日,双鸭山煤炭总医院诊断建议:继续接骨巩固治疗,恰当功能训练,无医嘱不能负重,拄双拐,病情有变随诊。骨伤愈合后行固定物取出术。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案及诊断、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佳泰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886号毒物(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所佳泰司鉴所(2015)鉴字第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照片、采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无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根据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贺靖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