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鹏与被告李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李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22号原告:苏鹏。被告:李立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鹏与被告李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