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长泰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与张荣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张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县府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78098-X。法定代表人林福金,经理。被执行人张荣德,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与被执行人张荣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24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