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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4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大芳、王翠平等与毛连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连合,李大芳,王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4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连合,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芳,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平,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李大芳之妻。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毛连合与被上诉人李大芳、王翠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毛连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毛连合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传毛连合2016年1月22日8时20分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庭审。毛连合作为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连合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连合负担。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