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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琼、吴大伟、张丽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琼,吴大伟,张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琼,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吴大伟,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张丽敏,女,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吴大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张琼、张丽敏、吴大伟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50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 吴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