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顺娣、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顺娣,程国华,范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魏顺娣,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程国华,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烨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明。被执行人范雅兰,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程国华妻子,原住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魏顺娣与被执行人告程国华、范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752.44元;被执行人范雅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明莘口支行的存款为71.8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08.86元,以上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程国华、范雅兰在本院执行的债务案件达6件,涉及债务金���巨大。被执行人程国华、范雅兰现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