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凤全,王淑艳,刘凤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飞霞,系董事长被告:林凤全,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组。被告:王淑艳,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组。被告:刘凤才,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腰乡村*组。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凤全、王淑艳、刘凤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员涉嫌犯罪,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