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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程文祥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文祥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特58号起诉人程文祥,女,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起诉人程文祥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程洪海与杜培纯(已故)的子女,由于程洪海现住重庆三峡医院重症监护室,医院诊断已丧失行为能力。程洪海的子女于2016年1月21日在万州区居委会达成协议,指定程文俊、程文祥为程洪海的监护人,现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本院认为,起诉人程文祥经常不在本地,不愿作为程洪海的监护人,程洪海的其他三个子女程文俊、程文俐、程文华对此并无异议。程洪海的四个子女程文俊、程文俐、程文华、程文祥均同意撤销程文祥为监护人,指定程文俊一人为程洪海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万州区甘家院居委会指定程文祥为程洪海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程文俊为程洪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永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