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世卓电子有限公司与陈长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世卓电子有限公司,陈长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6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世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5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建新、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长铀,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世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长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债权306535.9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