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晓明与董晶、董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明,董晶,董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明,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董晶,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董小军,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周晓明与被执行人董晶、董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晓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将赔偿董晶、董小军的赔偿款191693.95元交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董晶、董小军将应支付给垫付人周晓明46613.95元从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晓明。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