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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与白福顺房屋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审6号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住所池北区。委托代理人万永强,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郑金波,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中心科员。被申请人白福顺,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林虎(系白福顺的儿子)。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北区管委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5)第13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白福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白福顺送达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万永强、郑金波,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庆伟、郑林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2年12月25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下发长管经发投资(2012)239号《关于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确定2013年长白山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将位于池北大街西侧、常青路南侧地块列为2013年长白山管委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其中池北区(二道白河镇)中心区域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之内。2013年4月15日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池北区(二道白河镇)中心区域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函》,该地块已列入2013年房屋征收计划,并符合《池北分区规划》要求,同意按规划面积实施房屋征收。2013年4月15日,池北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规划征收范围图认为池北区二道白河镇中心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按规划实施房屋征收。2013年4月18日,长白山管委会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池北区(二道白河镇)中心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事宜。池北区管委会于2014年1月10日对池北区(二道白河镇)中心商贸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1月25日池北区管委会公布《池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汇入专户,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被申请人白福顺所有面积为4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池北区管委会就该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多次组织与白福顺协商,白福顺的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要求面积44平方米有证房屋回迁75平方米住宅楼,面积约30平方米无籍房回迁60平方米住宅楼,货币补偿15万元,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4月27日,池北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白福顺作出池北管房征补(2015)13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白福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货币补偿。根据吉林吉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户估价报告书,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76850元;(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该项目回迁区9号楼1单元601室,回迁安置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宅楼(根据该项目方案,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无偿安置45平方米)。另外装修补偿金额为17387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49483元,货币补偿合计66870元。2015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白福顺送达。被申请人白福顺在收到《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白福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4日,池北区管委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长白山管委会下设的池北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有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池北区管委会作出对被申请人白福顺所有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的征收和补偿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池北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款已足额存入房屋征收专用账户,并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临时过渡用房,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提出用途为住宅,面积44平方米有证房屋回迁75平方米住宅楼,面积约30平方米无籍房回迁60平方米住宅楼,货币补偿10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拒绝搬迁,阻碍了城市旧城区改建和发展。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正常推进,池北区管委会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5)13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白福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基本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池北管房征补(2015)132号《池北区管委会关于白福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秀兰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人民陪审员  孟繁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