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琳与李书江、马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琳,李书江,马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868号原告郭琳,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书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马铁,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琳与被告李书江、马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铁名下的银行存款242,4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并郭守双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街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铁名下的银行存款242,400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郭守双名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某街x号建筑面积为123.54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