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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滨江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滨江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105号4栋2层。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滨江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159号。代表人赵廷刚,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四川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