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范军展与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洪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军展,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61-2号原告范军展,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王洪顺。被告王洪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561-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并查封范军展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金隆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现原告因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众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范军展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金隆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