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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刑初字第772号被告人余帅伟非法买卖、邮寄弹药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字,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在原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二段第五行“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更正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与(2015)禹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郝建锋人民审判员  李娜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