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周佳、朱广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周佳,朱广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34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唐娟,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周佳,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朱广平,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佳、朱广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蔚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