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心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22号原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牡丹大道以北开阳花园13幢101。法定代表人:李绍祝。被告: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高红。第三人:王心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豪天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心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