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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6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貹武,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6348号原告魏貹武。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本院受理原告魏貹武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貹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貹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貹武撤回对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静海春曦道分店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