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渝01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明忠与重庆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忠,重庆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渝01**民初269号原告张明忠,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向绍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被告重庆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29号第十层。法定代表人何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忠与被告重庆腾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忠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明忠负担。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