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玲静与吴羽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静,吴羽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王玲静。被告:吴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静与被告吴羽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静撤回对被告吴羽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玲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