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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玲静与吴羽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静,吴羽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王玲静。被告:吴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静与被告吴羽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静撤回对被告吴羽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玲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