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执指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埃如与鄂尔多斯市聚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达南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福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埃如,鄂尔多斯市聚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达南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福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执指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苏埃如,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聚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达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孟克达来,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福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埃如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聚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达南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福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埃如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呼和乌拉代理审判员 任 晓 杰代理审判员 霍 卫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 托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