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淑清与李义卿、龙仲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清,李义卿,龙仲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5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清,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义卿,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龙仲尼,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义卿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淑清与被执行人李义卿、龙仲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李义卿、龙仲尼应偿还李淑清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68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份止),本息合计5668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元。但被执行人李义卿、龙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仲尼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