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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淑清与李义卿、龙仲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清,李义卿,龙仲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598-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清,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义卿,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龙仲尼,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义卿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淑清与被执行人李义卿、龙仲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李义卿、龙仲尼应偿还李淑清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68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份止),本息合计5668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08.5元。但被执行人李义卿、龙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仲尼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