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丁耀建等19人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耀建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05号原告丁耀建等19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丁耀建。诉讼代表人董菊清。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该区区长。原告丁耀建等19人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奚小弟等人亦因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武昌征决字(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于同年9月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85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奚小弟等人的诉讼请求。奚小弟等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行终字第001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人民法院不能再对同一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已为一审、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本院不能再就该行为进行审理,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耀建等19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春艳附件:原告丁耀建等19人具体名单原告丁耀建,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89-2-5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80713403X。原告董菊清,男,194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31-3-203,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04104010。原告杨杏林,女,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3-3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711124027。原告韩金林,男,194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32-1-104,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07234013。原告邓有松,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23-1-204,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4506100011。原告詹才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3-203,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302244035。原告史代德,男,193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29-1-3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806224018。原告赵开福,男,193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4-3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711174038。原告乐汉林,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3-204,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001271617。原告胡永成,男,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41-4-5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608154012。原告董涛,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3-1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002284035。原告陶真喜,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31-3-2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412304030。原告谢金红,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6-1-402,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51120738X。原告喻培庆,男,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3-102,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02151219。原告林祖博,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18-3-2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4309214016。原告邹金香,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304-6,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402174025。原告肖爽,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232号1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6211070469。原告张毓仁,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66栋2门4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4208110016。原告刘义鑫,男,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23-1-101,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608144017。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