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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诉被告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葛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22号原告毛某,男。被告葛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