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费金彪、张凤先等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费金彪,张凤先,冯勇刚,莫裕平,费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1号。负责人杜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费金彪,男性,1981年2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凤先,女性,1982年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勇刚,男性,1976年4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莫裕平,男性,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费德财,男性,1947年9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南市执字第20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费金彪、张凤先、冯勇刚、莫裕平、费德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1891.19元。但被执行人费金彪、张凤先、冯勇刚、莫裕平、费德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费金彪、张凤先、冯勇刚、莫裕平、费德财银行存款10331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