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王绪华、奉化市华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35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奉化市华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王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绪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300弄23号、四明中路300弄24号326号、四明中路332号、四明中路328号3号的房产和对应土地使用权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3月10日已经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和对应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经委托评估和拍卖,二次拍卖均告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申请暂缓三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华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王绪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300弄23号、24号326号、332号、328号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鄞房权证下字第号、2010号、2012号、2014号;土地证号为甬鄞国用2008第99-13460号、99-13461号、99-13453号、99-134**号;他项权证为房甬他证甬鄞州区字第20120796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限额11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411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483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市华联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王绪华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3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