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26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湘乡市虞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