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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鑫与武增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武增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李鑫,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武增来,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武增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阳光审 判 员  张海利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