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76��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景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秀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