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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76��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赵景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秀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