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9刑初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洁、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自1985年起,将一支自制火药枪存放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乡XX村X组的家中,用于打猎和辟邪。2015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支具备击铁、击铁簧、扳机等基本零件部,组件结构完整,系自制火药枪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刑罚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无持枪证。前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杭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枪弹痕迹鉴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在案枪支一支,予以销毁(已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