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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运平等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45号申请人赵运平,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淑红,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赵运平与申请人王淑红关于确认2016甘平调字第9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甘南县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淑红给付申请人赵运平借款270000.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