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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和双与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双,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邗行初字第196号原告杜和双。委托代理人惠金阳,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国庆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昌金,镇长。委托代理人金寿忠,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甫亮,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和双诉被告仪征市真州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和双诉称:原告与案外人朱永才原系夫妻,双方于1996年7月26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双方共同新建了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万年村侯庄组52号房屋一幢。2011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该房未进行财产分割。2014年7月18日被告不顾原告提出的异议,强行单方面与朱永才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即将该房及附属房强行拆除。为此原告再次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予以改正,并不得将安置房及补偿款分配、发放给朱永才。可是被告不顾原告提出的异议仍将补偿款直接发放给朱永才。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与朱永才已离婚及被拆迁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不顾原告反对仍然与朱永才单方面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协议。被告与朱永才无权处分被告的财产,被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朱永才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万年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协议书违法并责令被告与原告另行签订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协议。本院认为:2015年5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其中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为新增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违法的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协议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和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安敬审 判 员  孙 青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