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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与济南众森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济南众森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18号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金华,董事长。被告济南众森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诉济南众森印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众森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众森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