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郑雯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雯晖,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王亮申请执行郑雯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亮以郑雯晖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郑雯晖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雯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雯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郑雯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雯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