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费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毛林华与王祖飞、浙江中信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费字第58-1号原告毛林华与被告王祖飞、浙江中信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祖飞、浙江中信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2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