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佳与湖南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湖南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陈佳。被执行人湖南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龙。申请执行人陈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7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25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