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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刘树文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文,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133号原告:刘树文,无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颖,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树文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树文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