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崔涛与延边华宇延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孙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延边华宇延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孙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崔涛,住延吉市。被告:延边华宇延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图们市石岘镇永昌村。负责人:孙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华,住敦化市。被告:孙伟,延边华宇延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涛诉被告延边华宇延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孙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崔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