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学科与被执行人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科,李锡忠,陈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孙学科,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小塘镇。被执行人李锡忠,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小塘镇。被执行人陈春香,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小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科与被执行人李锡忠、陈春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