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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明强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1号原告郭明强,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员工。原告郭明强诉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本案不应由正阳县法院管辖,依法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且被告的注册地为正阳县,故正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君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