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施杰与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杰,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施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中路。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公司董事长。施杰诉四川省什邡市南洋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萌